近日,有两则消息引人注目:一是北京市消协最近发布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的电视购物广告存在误导、失实、数据表述不科学等九大问题,已成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二是国家广电总局将对各地方卫视台的电视购物节目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如效果不好,将考虑彻底“叫停”电视购物节目。
电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王先生看电视购物广告后,花一千多元钱买了一款手机。拿到货后他发现,那完全是一部“山寨”版手机,仅值六七百元;陈小姐通过电视购物买来某减肥产品,使用后毫无效果,但广告中的无效退款承诺迟迟不能兑现……专家指出,时下,电视购物中的假冒伪劣产品最多时已达50%以上。
电视购物广告作假,电视台担不担责?
说 法
华东政法大学王俊民教授指出,只要消费者同意购买,电视购物广告的内容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广告主不能履行广告中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认为广告主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依法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电视台是电视购物广告的发布者,因此,如果其对刊播广告的内容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那么对消费者由此受到的损失,电视台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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