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经济导报》报道,近两年多来,美国国会和政府围绕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陆续推出了多个不同版本的立法草案或建议。7月21日,随着美国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新法案”),私募基金监管改革也终有定论。新法案将使得私募基金监管出现相当程度的强化,但也将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新商机。
监管强化豁免调整
新法案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采取了加强注册监管的间接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法案将须接受联邦强制注册的投顾管理资产门坎从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但同时取消了绝大多数美国私募基金投顾目前所依赖的“14客户豁免”.换言之,对于此前的美国管理人,只要旗下的基金数不超过14,无论其管理的资产多大,都可免于联邦注册。而根据新法案,一个美国投顾即使仅管理一支基金,只要该基金达到1亿美元规模,就必须进行联邦注册,除非满足其它豁免情形。新法案下重要的其它豁免情形包括:在美资产不足1.5亿美元且客户仅限于“私募基金”、客户仅限于“风险投资基金”、家族基金管理人等。
二、对在美国之外成立的基金投顾,“14客户豁免”还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适用,但门坎被大大提高:其美国客户及所管理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14个,在美国境内不得有任何业务地(而非之前要求的“主要业务地”不在美国),且所管理的美国客户和私募基金中美国投资人的总资产必须少于2,500万美元。新法案下豁免的高门坎将许多与美国仅有薄弱联系的海外投顾置于美国法的监管之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令海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美国投资者敬而远之。
三、新法案通过取消或限制“14客户豁免”等改革措施大大地强化了对私募基金(尤其是大中型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投顾以及海外投顾的监管,但同时也规定了对风险投资基金投顾等的豁免,且没有就私募基金(特别是对冲基金)的资本充足率、投资杠杆率等运营方面进行实质性限制。在境外实施方面,新法案除了设立较宽泛的域外管辖权之外,总体而言仍比较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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